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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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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

    唐小平;刘增力;王志臣;徐基良;彭蓉;李明贵;赵克金;杨庆文;邵炜;樊恩源;董颖;张阳武;邱胜荣;张志东;蒋亚芳;慈雪伦;张国学;尹晶萍;蔺琛;梁兵宽;富玫妹

  • 【主要审查人】

    马建章;刘春林;朱祥三;王迁;顾均;郭睿;李鹏;薛康;张志翔;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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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第四章 管护系统

  • 第五章 巡护系统

  • 第六章 科研监测系统

  • 第七章 公众教育系统

  • 第八章 防灾减灾系统

  •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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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林草局组织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林草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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