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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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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参编单位】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 【参加单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河北省食品检验院;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北京华铭筑波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孙继龙;刘文臣;魏本宁;宋力锋;胡姗;季士委;刘克勤;于承志;穆同娜;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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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第四章 面积指标

  •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 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附录A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用房组成示例

  • 附录B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组成

  • 附录C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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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7〕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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