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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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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同济大学;湖南大学;冶金建筑研究总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孙前元;梁坦;高永昭;吴体;梁爽;林树枝;高小旺;吴善能;施楚贤;罗永峰;弓俊青;林文修;雷波;陈宙;王立民;陈友明;陈大川;刘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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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第三章 建筑抗震鉴定

  • 第四章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

  • 第五章 建筑抗震加固施工

  • 第六章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 附录一 建筑抗震加固方法的选用要求

  • 附录二 相关工程的修复要求

  • 附录三 建筑装饰装修的修复要求

  •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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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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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1〕20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安排,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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