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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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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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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 5 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 5.4 火灾应急广播

    • 5.5 火灾警报装置

    • 5.6 消防专用电话

    • 5.7 系统接地

  •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 6.1 一般规定

    • 6.2 消防控制室

    •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7.1 一般规定

    •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9 系统供电

  • 10 布线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屋内布线

  • 附录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 附录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 附录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 D.1 特级保护对象

    • D.2 一级保护对象

    • D.3 二级保护对象

  •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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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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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7-70-00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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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术语

术语 英文名称 术语 英文名称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安装间距 Spacing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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