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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以下标准:GB 50493-2009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钢制低压湿式气柜,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储气用气柜:1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000Pa且大于气柜升降部分自重产生的压力的钢制湿式气柜;2 公称容积规格为50m3~100000m3的钢制湿式气柜;3 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市政燃气和生化工程等领域的装置中起到储存、缓冲、稳压、混合作用的钢制湿式气柜。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化工厂纯供热蒸汽系统、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热电(功)联产蒸汽系统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蒸汽系统的设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工程设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炼焦、电力等工业产生的含硫烟气制酸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化工厂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化工蒸汽凝结水系统的设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矿山企业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小型项目或工程某子项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使用。涉外项目可结合有关合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