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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工标库

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现行

发布日期:2018-10-18

实施日期:2019-01-01

  • 标准信息
  • 中文目录
  • 公告

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厂区规划

  • 第四章 主体工程

  • 第五章 配套工程

  • 第六章 面积指标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英文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8〕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3号)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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