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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22-2009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工标库

建标 122-2009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现行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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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

中文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平面布局

  • 第四章 建筑标准

  • 第五章 基本装备与储备物资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英文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09〕127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 号)要求,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在国家林业防火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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