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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37-2010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 工标库

建标 137-2010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现行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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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

中文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 第四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 第六章 附  则

  • 附录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英文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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