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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 工标库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废止

发布日期:2001-04-24

实施日期:2001-05-01

被以下标准替代: GB 50016-2006  

废止日期:2006-12-01

替代以下标准: GBJ 16-87(1995)  

  • 标准信息
  • 中文目录
  • 公告

中文目录

  •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 修订说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第三章 厂房

    •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 第四章 仓库

    •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 第七章 建筑构造

    • 第一节 防火墙

    •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 第七节 灭火设备

    •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采暖

    •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 第十章 电气

    •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四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英文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4-40-00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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