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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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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 【参编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 【主要起草人】

    游蓉;朱伟芳;赵亚许;舒频;冯剑;侯淼

  • 【主要审查人】

    刘春林;王迁;刘桂娟;刘庆;许海涛;刘剑锋;姚春羽;毛志;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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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第四章 面积指标

  •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 第六章 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

  • 附录一 强制医疗所功能分区和功能用房设置

  • 附录二 强制医疗所金属防护栅栏规格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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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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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委革,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由公安部组织编制的《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0—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强制医疗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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