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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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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主要起草人】

    林凡;王忠;李晓棠;郭启华;王华;郭君惠;张立新;刘绍轩;张晓兵;熊芳;张晓明;邢朝亮;唐功元;王海琳;李新琴;张红;李海东;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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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的通知

  • 前 言

  • 1 总则

    • 1.1 为规范和指导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区新建、改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本《导则》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

    • 1.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持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理念,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或技术。

    • 1.4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标牌制度、保修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1.5 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遵守GB50300、DB64/785及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基本规定

    • 3.1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不得违法肢解发包、转包和分包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3.2 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3.3 勘察单位应确保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勘察文件真实可靠,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 3.4 设计单位应按照宁夏《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完善,造价经济合理。

    • 3.5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施工质量控制制度、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交接检验验收制度、样板引路制度及施工技术交底等制度;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 3.6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清理出施工现场。

    • 3.7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工作方案和监理工作细则。建立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 3.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工程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 3.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定期通报,加大对参建单位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3.10 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竣工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 4 建筑材料要求

    • 4.1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4.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应占全部检试验材料比例的40%。

    • 4.3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应优先在《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科技推广项目》内选用,优先采用取得门窗节能标识的产品。

    • 4.4 保障性安居工程应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并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4.5 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

    • 4.6 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 4.7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在明显部位设置标识牌。

    • 4.8 对于影响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如电线电缆、插座开关、管材管件、保温材料、门窗以及装饰材料等,应在样板间内展示,并实施样品封存管理。

    • 4.9 建筑材料主要检测项目应符合DB64/266的规定。

  • 5 地基基础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质量控制

  • 6 混凝土结构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模板工程质量控制

    • 6.3 钢筋工程质量控制

    • 6.4 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

  • 7 砌体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质量控制

  • 8 装饰装修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抹灰工程质量控制

    • 8.3 门窗工程质量控制

    • 8.4 细部工程质量控制

    • 8.5 楼地面工程质量控制

  • 9 防水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水屋面质量控制

    • 9.3 地面防水质量控制

    • 9.4 墙面防水质量控制

    • 9.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控制

  • 10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工程质量控制

    • 10.3 排水工程质量控制

    • 10.4 采暖工程质量控制

  • 11 电气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质量控制

  • 12 建筑节能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质量控制

  • 13 抗震构造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多层砌体质量控制

    • 13.3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质量控制

  • 14 分户验收

    • 14.1 一般规定

    • 14.2 质量控制

  •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常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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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的通知

2-20-00
宁建(科)发【2012】44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宁夏建工集团以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规范、指导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确建设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保障性住房结构安全、功能完善,我厅组织编制了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该标准编号为DBJ64/055-2012,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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