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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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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参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吴巧芳;甘建栋;李健;唐文怡;竺士杰;乔继叶;王珏;蒋瞻;丁怡;凌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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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A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B 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 附录C 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D 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E 术  语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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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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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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