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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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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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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消防车道

  •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3 消防电梯

  •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用水量

    •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7.6 自动灭火系统

  •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自然排烟

    • 8.3 机械防烟

    • 8.4 机械排烟

    •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电 气

    •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9.3 灯 具

    •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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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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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4-40-00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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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术语

术语 英文名称 术语 英文名称
裙房 skirt building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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