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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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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

  • 【参编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 【主要起草人】

    薛林;毕赢;王刚;何宁;王丽晶;刘激扬;沈纹;张磊;杨国宏;王治安;曹永强;熊伟;陈永胜;王士军;江平;施巍;常辉;郭利;阮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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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 第四章 面积指标

  • 第五章 装备配备

  • 第六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 附录一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 附录二 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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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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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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