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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钢制低压湿式气柜,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储气用气柜:1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000Pa且大于气柜升降部分自重产生的压力的钢制湿式气柜;2 公称容积规格为50m3~100000m3的钢制湿式气柜;3 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市政燃气和生化工程等领域的装置中起到储存、缓冲、稳压、混合作用的钢制湿式气柜。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化工厂纯供热蒸汽系统、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热电(功)联产蒸汽系统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蒸汽系统的设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工程设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薄膜工艺制造陶瓷基板工厂的工程设计。
替代以下标准:GB 50030-91,TJ 30-78,TJ 31-78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