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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 废止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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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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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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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6.2.2的规定取值。 表6.2.2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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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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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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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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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可设置除臭处理装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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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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