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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无测定资料时,可按表3.1.3的规定取值。新建分流制排 废止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
3.1.4 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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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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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A 根据气候变化,宜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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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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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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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合流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L/s);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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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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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1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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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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