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会员账号,解锁更多资源
(新用户注册免费获取一周高级会员)
3.15 二类供电 指采用双回路供电,即两条线路供电(包括工作线路、备用和联络线路),当采用二回线路有困难时,允许用一回专用线路供电。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3.17 中等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3.18 小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3.19 一类居住用地 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3.20 二类居住用地 指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3.21 三类居住用地 指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5.1.1 规划原则(1)应选择交通、供水、供电等条件好的地区。出局管道应满足双路由,供电应满足一类供电。(2)应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5.1.2 覆盖面积应按城市常住人口密度规划核心机房覆盖面积,并符合表2~表6规定。表2 Ⅰ型大城市核心机房覆盖面积表(单基础电信企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5.2.2 覆盖面积应按城市常住人口密度规划汇聚机房覆盖面积并符合表9规定。表9 汇聚机房覆盖面积表(单基础电信企业)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5.2.3 用地面积应按汇聚机房类型规划用地面积并符合表10规定。表10 汇聚机房用地面积表(单基础电信企业)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