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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通信基础设施 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通信设施,主要包括通信局所、通信基站站址(含通信铁塔)、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通信线 废止
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3.13 城域网 指在一个城市范围内所建立的计算机通信网。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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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一类供电 指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即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或因检修而停电,不影响另一个电源继续供电,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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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大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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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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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规划的年限保持一致,规划期为5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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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范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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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国防、环保、节能、消防、抗震、人防、共建共享的规定,并与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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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对通信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布局、覆盖、能力、建设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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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对固定电话用户数、移动电话用户数、固定宽带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广电数字电视用户,预测相关电信业务总量、用户普及率等进行预测,并考虑大客户接入、IDC服务、物联网应用以及城市管理应用等业务发展需要。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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