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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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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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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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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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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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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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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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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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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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