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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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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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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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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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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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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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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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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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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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