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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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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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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0.60m处宜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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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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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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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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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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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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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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