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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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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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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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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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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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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每人0.40m2,且不应小于12m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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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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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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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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