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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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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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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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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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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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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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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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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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