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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 废止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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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0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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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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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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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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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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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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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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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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