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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规划设计应依据规划准备中的地名资源分析、区域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地名规划设计的主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地名体系框架。 废止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5.2.4 较大范围片区的内部分区可采用序列化的命名方式。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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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街区或村庄整体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加限定词与原地名区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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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通名可采用“大桥”“桥”等。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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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跨越多条道路、河流等的高架桥可根据所跨道路分段命名,主桥不宜整体命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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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立交桥匝道形成的、不具有指位功能及地名意义的桥梁不宜单独命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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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通名可依据该地理实体的功能采用公园、广场、绿地等。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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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专名命名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体现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2 简洁、通俗、健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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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确需命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应符合一般规定要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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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地名规划成果应包括地名规划文本、地名规划说明书和地名规划图。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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