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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地名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废止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2.0.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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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存量地名 stock geographical names特定区域内,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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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历史地名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names历史时期形成、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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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创意地名 new geographical names在存量地名之外,根据区域历史、地理、文化、功能等特征设计的新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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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地名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承载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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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地名规划应包括地名体系构建、地名名称设计、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内容。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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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地名规划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确需更改时,应进行更名的社会风险及经济成本评估分析并征求公众意见。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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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北京旧城内地名应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畴。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应充分挖掘地名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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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地名规划编制单位应主动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名管理部门了解地名规划的意图与要求,地名管理部门应提供地名规划所需的规划资料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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