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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地名规划设计应名实相符。通名应符合所指地理实体的种类与规模,专名应体现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区域功能。 废止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5.1.6 采词用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及其他符号;2 地名中的数字用汉字;3 选择易于接受和便于识别的字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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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使用历史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1 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2 保持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原有地名体系稳定;3 历史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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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道路分段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划分路段;2 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主干路两侧的支路路段应分别命名;3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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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当两桥相距较远时,不宜采用相同专名加序数词、方位词的命名方式。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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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高速路、快速路与城市道路、铁轨立体交叉形成桥梁时,应在交叉位置命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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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轨道交通车站专名应优先选用存量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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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轨道交通车站专名应选用站位所在区域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认知感强、稳定性高的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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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以道路命名轨道交通车站时,应选用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的道路名称作站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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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地名规划文本应说明规划思想和规划内容等,应表述准确、含义清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且符合附录A的详细要求:1 总则;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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