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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旧城内地名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优先保留历史地名,原址或就近保护;2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位置重合或紧邻时, 废止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5.1.9 使用存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1 贴近地名原点;2 选用知名度高、指代地理实体大、存续时间久的存量地名;3 存量地名资源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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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应遵守下列有关重名的规定:1 同一类型地理实体,专名用字相同或读音相同皆视为重名;2 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专名用字相同或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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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片区名称设计应以城乡规划为基础,以地域特点为依据,划分地名片区,确定布局和名称。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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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片区命名应优先选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存量地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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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以城市功能命名片区时,应在其前加具有指位性的限定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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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地名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且符合附录B的详细要求:1 总则;2 地名资源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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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地名规划图包括地名规划现状图及名称设计方案图。制图宜使用矢量图,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且符合附录C的详细要求:1 包含图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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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地名规划成果初稿应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合理意见修改。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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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应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评审会纪要,专家应包括地名、历史、地理、规划、文化、艺术、民俗等领域,评审原则为: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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