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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不同污染源的重金属污水根据其水质、处理流程、回收金属方式或沉渣处置的方式等因素,确定集中或分散处理。同类污水宜集中处理。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3.1.7 对小水量、难处理或为保证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而严格控制处理条件的污水,宜采用间歇法处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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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当污水中含油和较多无机颗粒时,应先经预处理予以去除。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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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混凝沉淀法处理污水时,宜进行混凝沉淀试验,确定药剂种类、加药量、搅拌时间、搅拌强度及反应时间等,并以此作为计算和设计依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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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絮凝剂可采用聚合氯化铝(PAC)、聚合硫酸铁(PFS)等,助凝剂可采用聚丙烯酰胺(PA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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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 污水温度不得超过树脂耐热性能的要求,当温度过高时,应在进入交换树脂柱之前采取降温措施,或选用耐高温的树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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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 离子交换树脂的再生应选择有利于再生液的回收、再生效率高、洗脱速率快的再生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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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蒸发与结晶法可用于处理对排放量有特殊要求的污水,常用于膜法处理后的浓盐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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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蒸发法应充分利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多余低品位热能作为热源,节约能源,以废治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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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石灰法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铁、铜、锌、铅、镉、钴、砷等,以及能与OH-生成金属氢氧化物沉淀的其他重金属离子。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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