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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当采用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判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仅用于太阳能富集区零碳建筑和建筑群 现行
T/CECS 2017-2025 太阳能富集区零碳建筑测评标准
3.0.8 测评结果的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有效期后应重新进行监测、判定。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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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太阳能富集区低碳建筑和建筑群,应满足本标准第4.0.1条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2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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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太阳能富集区近零碳建筑和建筑群,应满足本标准第4.0.1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1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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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监测和计量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量装置和传感器精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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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类型、组件安装方式、并网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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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建筑碳排放应根据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年总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C—&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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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基于实测数据的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强度应按下式计算:式中:C0——建筑碳排放强度[kgCO2/(m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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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基于监测数据的太阳能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s——太阳能利用率(%); RQh——太阳能系统年供热量[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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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测评时,应基于建筑平均使用率和太阳辐照量对建筑碳排放强度、降碳率和太阳能利用率进行修正。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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