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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抽升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应选用耐腐蚀的水泵、管道和配件,集水池和泵房地面应防腐。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6.4.3 抽升可能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的污水泵房,应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集水池宜与泵房分建,并设于室外。当与泵房合建时,应有可靠的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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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水处理药剂与污水的混合和反应,宜采用机械或水力搅拌,间歇处理污水可采用压缩空气搅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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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反应池宜与沉淀池或气浮池合建。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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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沉砂池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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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沉淀池宜采用平流沉淀池、辐流沉淀池、斜板(管)沉淀池等。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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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有沉渣回流的斜板(管)沉淀池,回流沉渣根据工艺要求可与药剂同时加入到污水混合池,或与药剂混合后加入到污水中,或先与污水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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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 加药间宜与脱水间合建。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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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深度处理宜在重金属污水预处理之后进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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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深度处理工艺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参照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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