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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沉砂池应及时排出沉砂,排砂次数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运行人员应根据含砂量的变化,合理安排排砂次数及排砂量。池表面浮渣应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6.8.2 当缺少试验数据时,沉淀时间宜采用0.5h~2.5h。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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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斜板(管)沉淀池的排泥宜采用机械排泥或排泥斗。沉淀池排泥斗的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圆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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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平流沉淀池和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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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污水经处理后,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过滤。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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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当需要设置过滤池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设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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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加药间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要求,对于设置石灰消化的加药间应有设计防尘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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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脱水间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3.6条的规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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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当沉渣回收和综合利用有困难时,废渣应设置固定处置场;有害废渣宜经无害化处理,或采取设置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场及其他安全处置措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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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重力式污泥浓缩池浓缩时间不宜少于12h,有效水深不宜小于4m,浓缩后的沉渣在无试验资料或类似污水处理运行数据参考时,含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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