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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深度处理工艺路线应根据回用水水质要求,经比较确定。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6.11.4 回用水应分质贮存,贮存时间不宜小于2h。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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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重金属污水处理应配备计量和检测仪表,宜采用自动化控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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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对重点控制指标实现在线监测和检测。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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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污水处理车间应设置化验室或化验台,并配备专业检测分析人员和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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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重金属污水处理工艺应设置下列各项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1 反应槽(池)污水进水管应设置流量计;2 污水调节池、中间水池、回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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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艺流程、水质处理要求、企业管理要求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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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污水处理站的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 全厂需处理的污水宜自流到污水处理站;2 处理站平基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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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并联运行的污水处理构筑物应均匀配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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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污水处理站各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防腐、卫生和安全措施。危险工作场所的劳动保护、通风系统及快速冲洗等安全设施设置均应符合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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