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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药剂的选用和药剂投加量可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时,宜比照类似污水处理的实际运行数据或试验资料确定。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4.1.3 选用废渣、废气、废液(水)作为污水处理药剂时,不应含有影响处理后水质的有害成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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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在混合池前和反应池后应设置pH值指示仪表;当水处理效果需通过氧化还原电位(ORP)控制时,在反应池出口还应设置电位指示仪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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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污水处理流程选用,其设计参数应满足流程对该构筑物处理效果的要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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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各污水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2个(或分成2格)。当污水流量小,调节池容积大,且每天工作时间较少的污水处理站,也可只设1个。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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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排空装置,排放水宜回流到调节池。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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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设计流量应采用最大日最大时流量或污水泵站最大设计提升流量。格栅倾角宜采用4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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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污水处理站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根据污水量变化规律计算确定,宜大于8h污水量。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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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5m/min。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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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应根据污水处理试验数据或参照类似污水处理的沉淀池运行资料确定。当没有试验条件和缺乏有关资料时,采用石灰法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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