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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重金属污水处理产生的沉渣宜回收其中有价金属及综合利用,并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7.1.2 沉渣回收和综合利用应优先利用本厂生产工艺。沉渣脱水和干燥程度及其构筑物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回收及综合利用的要求确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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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浓缩池的排泥可采用刮泥机排泥和斗式排泥。刮泥机排泥时,其外缘线速度宜为1m/min~2m/min,刮泥机上宜设置栅条,池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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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压滤机的设计工作时间每班不宜大于6h。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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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硫化法 sulphuring process投加硫化钠、硫化氢、硫氢化钠等硫化剂,使污水中的重金属离子与硫离子生成难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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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蒸发设备宜采用釜式蒸发器、单效蒸发器、多效蒸发器、蒸汽压缩喷射蒸发器(TVR)、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器(MVR)等。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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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处理含多种重金属离子的污水,控制的pH值应经试验或参考类似污水处理的实际运行数据确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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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宜采用亚硫酸氢钠、硫酸亚铁、二氧化硫或亚硫酸钠作还原剂,也可采用生物法。反应的pH值宜控制在2.5~3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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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重金属离子浓度含量较低的污水可采用重金属螯合剂螯合沉淀法或纳米吸附法处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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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在保证水处理效果的前提下,药剂选用应根据药剂来源、成本、制备以及以废治废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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