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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污水处理站选址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废止
CECS 92:2016 重金属污水处理设计标准
6.2.5 格栅宜设在室外,当要求设于室内时,格栅间应根据污水水质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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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对于涉重金属污染的企业,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宜在短期内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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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部位应根据厂区情况综合确定,宜设置在雨水管网的末端。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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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水泵的选型和台数应与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处理系列相适应,宜按每个系列的处理水量选1台工作泵,泵站需设1台备用泵,3台或3台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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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药剂与污水混合反应过程中,当产生有害气体时混合池和反应池应密闭,且不应采用压缩空气搅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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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混合池和反应池均应设排空管,排空管宜通向调节池。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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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当缺少试验数据时,气浮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10mm/s~20mm/s,分离室的向下流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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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斜板(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斜板间距(斜管直径)宜为80mm~100mm;2 斜长不应小于1.0m;3 斜板(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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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滤池的反冲洗水应返回污水调节池,不得直接外排。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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