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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健康住宅评价的总得分按公式3.2.6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6按表3.2.6取值。表3.2 废止
T/CECS 462-2017 健康住宅评价标准
4.2.1 【空间净高】起居室、卧室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m,厨房、卫生间净高不低于2.2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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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空间进深】起居室、卧室的进深,一侧采光时不超过窗口上沿至地面高度的2.5倍,两侧采光时不超过5倍。评价分值为5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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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窗前视野】住宅室内具有良好视野,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起居室主要卧室至少1间窗前1.5m的范围内,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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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入户空间】入户门厅设置换鞋、存放雨具等功能性空间。评价分值为3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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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储藏空间】住宅设置储藏空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套内设计、预留独立的储藏间或在住宅首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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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卫生间】卫生间采取安全措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设置淋浴器、坐便器的卫生间或独立隔间不采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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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安全报警】住宅室内采取智能安防措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或厨房设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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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围护结构隔热】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要求。建筑围护结构内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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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热湿环境指标】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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