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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场地环境】建设场地环境符合下列要求:1 场地环境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的标准要 废止
T/CECS 462-2017 健康住宅评价标准
4.5.2 【标识清晰】住区场所、建筑和设施设置标识,并符合下列要求:1 场地、交通、建筑、单元入口及楼层、消防设施、应急疏散的标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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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开关插座】照明开关与电气插座的设置,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在入口门厅设置一般照明总开关,得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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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建筑外遮阳】设置建筑外遮阳设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设置固定或可调节外遮阳设施,得2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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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采暖空调】住宅采暖空调系统的设置,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用变频空调,得2分;2 主要功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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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空气清新指标体系按表5.1.2确定。表5.1.2 空气清新指标体系续表5.1.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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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禁止吸烟】在建筑门厅、电梯等公共空间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在建筑出入口、可开启窗户、新风引入口周围10m范围内禁止吸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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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来源追溯】材料和家具的来源可追溯,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来源可溯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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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中央吸尘】住宅设置中央吸尘系统,评价分值为4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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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装修一体化】住宅装修采用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与施工,评价分值为5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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