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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停车库】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停车库,评价分值为3分。 废止
T/CECS 462-2017 健康住宅评价标准
5.5.1 【监测系统】设置空气质量指数监测系统,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公共空间具有监测室内温湿度、P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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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问卷调查】对入住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问卷调查,且使用者对不良气味的不满意率低于15%,评价分值为5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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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水质卫生指标体系按表6.1.2确定。表6.1.2 水质卫生指标体系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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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输送管道】生活饮用水系统采用优质的给水管道和安装工艺,没有二次污染,评价分值为9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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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卫生间给水系统】卫生间给水系统设置分水器配水的方式,评价分值为12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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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电梯布置】电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1 电梯井道不紧邻卧室布置;2 电梯紧邻起居室布置时,采取的隔声和减振措施有效。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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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太阳反射光控制】住宅主要居室窗台面受太阳反射光连续影响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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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老年人与儿童照明】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区域照明,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1 老年人活动区域的照度值是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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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健康促进包括促进交往、促进健身、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和健康创新。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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