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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m2;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m2;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m2 废止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废止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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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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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废止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6.4.4 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应小于1.2m,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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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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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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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三件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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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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