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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废止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7.2.4 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其照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公共空间照明标准值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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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公共空间的标识应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装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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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建筑总体布局应考虑区域主导风向,楼栋布置应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规划应避开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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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空气质量标准宜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住区空气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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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老年人居住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污染。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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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老年人居住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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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水表。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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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应用于老年人的冲厕用水。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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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居住空间的水龙头和淋浴器应采用杠杆式单把龙头,宜采用恒温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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