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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锯齿形厂房主车间与附房间应设置抗震缝,抗震缝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 废止
GB 50426-2016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6.7.3 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保证质量。构件连接用的预埋件的锚固钢筋长度,应满足抗震锚固长度要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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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屋面支撑体系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钢筋混凝土天窗框的锯齿形厂房,可利用天窗框作为屋面垂直支撑;此时天窗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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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牛腿柱在牛腿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以及三角架立柱底面以上500mm及斜梁面以下500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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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 附房宜采用框架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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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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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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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厂用水量宜根据生活用水量、工艺生产用水量、冷冻空调用水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公用设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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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用水水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印染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产品种类、染色工艺、产品质量、设备状况确定,也可按本规范表3.6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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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生产车间的进风系统宜采用外墙低脚进风窗或门窗自然进风;当自然进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外墙低脚进风窗宜设有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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