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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活性炭吸附设备反洗水水源宜采用经处理后的产水。 现行
DL/T 5483-2025 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
8.3.1 臭氧氧化系统设备应包括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接触池(塔)、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及附属设施等。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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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臭氧发生装置的气源品种及气源装置的形式应根据气源成本、臭氧发生量、场地条件及臭氧发生的综合单位成本等因素确定。原料气体应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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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臭氧接触池(塔)的台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臭氧接触池(塔)容积可按照下式计算:式中:V—&m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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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设置备用。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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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以空气或制氧机为臭氧发生系统气源的气源装置应布置在室内,以液氧储罐为臭氧发生系统气源的气源装置宜露天布置。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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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臭氧发生装置应布置在室内,并邻近臭氧用量较大的臭氧接触池(塔)。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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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和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规定。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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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重力式活性炭吸附床可布置在室外,在寒冷地区宜布置在室内;压力式活性炭吸附床宜布置在室内。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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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当外购成品化学消毒剂供应不便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剂的工艺。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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