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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应根据所处理生活垃圾的特性,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技术参数,确保焚烧炉适应垃圾特性的变化,使垃圾充分燃烧。 废止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8.2.10 每条焚烧线应配置独立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内容应满足全厂运行控制和环保监测的要求。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的选择 废止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8.2.11 焚烧厂应具有臭气、污水、飞灰处理设施或措施,并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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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锅炉、热控、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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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应定期对锅炉受热面管道进行壁厚探测,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锅炉受热面管道。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废止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8.3.6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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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储粪池应封闭并具有防渗漏、防气爆和防燃烧的措施。北方地区应具有防冻措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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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粪便处理设施应设置消防、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卫生防疫、急救、通风等设施和器材。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防火、限速等警示标志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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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除臭设施,防止臭气污染周围环境。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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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应具有对粪便污水和固体残余物等无害化处理的配套设施或措施。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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