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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应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应以相关区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废止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3.0.2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针对全区域、全行业进行编制,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业发展目标。 废止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3.0.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选址布点应通过区域性详细规划进行落实。环境卫生工程设施选址时应考虑水文、地质、风向等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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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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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环境卫生设施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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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环境卫生设施的防洪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等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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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应考虑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控制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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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保证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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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应在实施替代原有设施功能的方案后才能实施对原有设施的改建或拆除。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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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环卫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操作、使用相关设备。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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