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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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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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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标准现行 当前条存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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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 标准现行 当前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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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 标准现行 当前条存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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