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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区域更新改造应根据其固体废弃物及碳排放水平,对区域内统一管辖市政公用设施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 现行
T/CECS 2057-2025 区域更新改造低碳技术规程
9.2.10 建筑更新改造宜采用易维护更换的装饰装修体系、材料和产品,且不得采用无功能作用的装饰性构件。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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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建筑更新改造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室内外装修改造不宜选用不可再生材料和难降解的材料。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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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建筑冷热源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设备运行记录、内扰参数及围护结构情况核算建筑冷热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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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建筑供冷系统更新改造宜采用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冷源。建筑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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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建筑更新改造采用新风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热回收系统,并宜设置新风旁通管。热回收装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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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建筑照明、电梯系统的改造应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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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建筑更新改造应采用高能效等级的电气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暖通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电动机、给水排水系统水泵电动机效率应满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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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生活热水制备应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系统改造的集热效率、制热性能系数等指标应满足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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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区域更新改造的运维管理体系宜建立企业碳排放责任清单和碳核查机制。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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