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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应根据具体的消防设计要求编制,并应存档备查。消防基础设施、重点消防单 现行
DBJ33/T 1366-2026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防火技术标准
8.0.9 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营业结束时,应关闭所有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和非必要电源;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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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历史文化街区内灯箱、牌匾或其他外墙装饰物不应遮挡消防疏散标志或影响人员疏散。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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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并宜与环境风貌协调。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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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每个室外消火栓附近应配置灭火器材箱。对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区域,每个器材箱均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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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现状及活化利用后的火灾风险等级应根据表6.1.17-1确定,并据此进行防火设计。内含物火灾增长速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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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后的火灾危险性不宜高于建筑原使用功能的火灾危险性。当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增加、热释放增长速率提高、用火用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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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同一历史建筑内不同产权部分、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区域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砌体墙分隔;对外开放、经营的公共活动区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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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当除首层外的其他楼层用于商业使用时,疏散人数的核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商业建筑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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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历史建筑的安全出口的设置、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在不改变其原有历史文化元素和价值等特性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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