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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废止
DB64/T 1702-2020 湿陷性黄土地区低矮居住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4.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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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应漏水。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应设灰土或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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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给水、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应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2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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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屋面雨水引出外墙后,应导入室外雨水明沟、管道或检查井。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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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管沟应作防水处理,其材料与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砖壁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或砖壁钢筋混凝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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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采用直埋敷设的供热管道,管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重点监测管段,宜设置泄漏报警系统。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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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采用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在防护距离内的管沟材料及做法应符合4.5.3和4.5.4的规定;各种地下井、室应采用与管沟相应的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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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综合防水措施的换填垫层法使用于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设的地下水位以上的低矮居住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大于3.0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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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防水材料应选择在非暴露状态下,耐久年限大于50年且满足环保要求的防水土工合成材料及其他高分子聚合物防水材料。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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